第一條:本會名稱為「澎湖縣觀光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PENGHU TOURISM ASSOCLATION。
第二條: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之規定設立之社會福利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本會以促進澎湖縣觀光事業之發展,協助政府推行政令,以發展觀光旅遊事業及設置觀光特區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以澎湖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澎湖縣馬公市光榮里文光路133號。
第二章 任務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左:
1. 有關觀光事業之調查、研究及各項國內及國際宣傳推廣事業。
2. 協助政府策劃推展觀光事業及推動設置觀光特區等事項。
3. 鼓勵民間及國外人士投資開發觀光建設相關事項。
4. 有關提供觀光旅遊之服飾及委託事項。
5. 推展特產工藝製品及寺廟觀光,並保存文物古蹟事項。
6. 輔導業者改進經營,提高服務品質,以招徠旅客來縣觀光旅遊事項。
7. 利用民間節慶舉辦觀光活動事項。
8. 訓練觀光事業有關人員事項。
9. 國際及國內旅行組織之參加與連繫。
第一章 會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分左列二種:
1.個人會員:凡讚同本會宗旨、年滿20歲、有行為能力者,填具入會申
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2.永久會員:凡在區域範圍外或在區域內對於推動澎湖縣觀光事業發展,有貢獻人士均可申請,經理事會審查通過者為榮譽會員。
第七條: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成為本會會員(會員代表)。
1. 犯罪判決確定,在執行中或在通緝中者。
2.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3. 受破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4. 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會員(會員代表)發生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而失資格時,原派之會員(會員代表),應另派代表補充。
第八條:本會會員(會員代表)需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本會決議案,共同維護本
會信譽,如不依章程規定辦法繳納會費者得依理事會之決議依下列程序處分之:
1. 勸告:欠繳會費3個月者。
2. 警告:欠繳會費滿6個月者,經勸告仍不履行者。
第九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條: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1. 死亡。
2. 喪失會員資格者。
3. 全年度會員(會員代表)未繳會費,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一條:會員得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二條: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三條: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但榮譽會員無上述權利。
第十四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二章 組織及職員
第十五條:本會視業務需要得於國內設置辦事處。
第十六條: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幕期間代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七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左:
1. 訂定與變更章程。
2. 選舉與罷免理事、監事。
3.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4.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預算及決算。
5.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6. 議決財產之處分。
7. 議決團體之解散。
8. 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八條:本會置理事9人、監事3人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3人,候補監事1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理、監事之當選名次,得依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十九條: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1.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2.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3.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4.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5. 聘免工作人員。
6.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預算及決算。
7.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3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1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1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理事會推薦常務理事1人代理之。
第二十一條:理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1. 理事、監察會工作之執行。
2. 審核年度決算。
3.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4.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5.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二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
事會主席。
第二十三條:理事、監事之任期3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1 次為
限。
第二十四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五條: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1.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
2.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議決通過者。
3. 被罷免或撤免者
4.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2分之1者。
第二十六條:本會置總幹事1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二十七條:本會選任職員不得兼任工作人員。
第二十八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九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1人、名譽理事若干人、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三章 會議
第三十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2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15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1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5分之1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三十一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1 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1人為限。
第三十二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3分之2以上同意行之。
1.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2.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3. 理事、監事之罷免。
4. 財產之處分。
5. 團體之解散。
6.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要事項。
第三十三條:理事會每3個月召開1次,監事會每3個月召開1次。
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四條: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2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三十五條:本會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15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7日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15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四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六條: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1. 入會費:會員入會時,個人會員應1次繳納新台幣3,000元,團體會員應1次繳納新台幣10,000元。
2. 常年會費:個人會費新台幣2,000元、團體會費新台幣10,000元。
3. 永久會員:永久會費新台幣50﹐000元以上。
4. 事業費。
5. 會員捐款。
6. 委託收益。
7. 基金及其孳息。
8. 其他收入。
第三十七條:本會會計年度自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三十八條: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2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第三十九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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